2015年5月13日 星期三

地政士小常識

地政士,即過去一般人習稱的「土地代書」,因90年10月通過的「地政士法」而正名。


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因簽證不實或錯誤,致當事人受有損害者,簽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未能完全賠償之部分,由簽證基金於每一簽證人新台幣四百萬元之範圍內代為支付,並由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對該簽證人求償。


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前,應向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繳納保證金新台幣二十萬元,作為簽證基金。


地政士為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時,應查明簽訂人之身分為真正不動產契約或協議經地政士簽證後,地政機關得免重複查核簽訂人身份。


房屋買賣過戶流程

1.下訂(房屋訂金)

A. 一定要確定收受訂金者為屋主本人或是擁有合法代理權的代理人(例如:仲介公司)。

B. 先付個小訂金,並沒有一定數目限制,誠意最重要。

PS:訂金收據中應填寫包括房屋坐落位置、屋價、付款方式、買賣雙方違約 

  罰則、稅費歸屬

2.簽約(買賣契約)

A.簽約當天一定要再調閱謄本,確認產權的完整性。

B. 好優先考慮有提供履約保障的房屋交易,由於履約保障的房屋款為銀行專戶控管,對買賣雙方都有保障。

C.買賣雙方約定的權利與義務一定要在合約註明,這樣才能受到法律保障。

D.確認簽約人是否為所有權本人或是合法的授權代表人。

E.買賣雙方簽約款部分可以扣掉已支付的訂金部份。

3.用印(交付印鑑)

A.買方須支付買賣雙方議定之金額進行第二次付款。

B.賣方須準備產權過戶所需的證明文件,用印完畢,代書代為完成公證程序。

PS:一般來說,因為時間寶貴,通常代書會與買賣雙方商議,簽約與用印手續合併。

4.貸款(房貸申請)

放款利率有經常性的變動,一般來說優惠利率通常只有前幾年,如果不具備優惠貸款身分者,可優先選擇經常往來銀行,利率談判籌碼會比較大。

PS:如果還款能力許可,優先選擇本金平均償還法,負擔的總利息會比較少。

5.完稅(繳交稅金)

A.通常買方繳納契稅與印花稅,賣方繳納土地增值稅。

B.雙方各自繳清稅費後,買方第三次付款,然後開始辦理過戶手續。

6.過戶(所有權登記)

過戶前第三次調閱土地建物謄本,避免賣方於簽約後又做設定抵押。

7.交屋(準備搬家)

A.如果無貸款,我們通常會保留屋價一成作為尾款。

B.點交部分,除了原先約定贈品外,一定也要確認賣方是否已繳清房屋稅、地價稅、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
PS:交屋後如果發現房屋有瑕疵,我們必須於交屋半年內提出「主張回復」權利,這個權利超過半天即喪失。

買賣雙方應備證件
買方
賣方
A.       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四份

B.       普通印章
A.       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四份

B.       印鑑證明一份

C.       房屋、地價稅單

D.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E.        印鑑章
 
買賣雙方應繳稅費
買方
賣方
A.       買賣契約

B.       印花稅

C.       地政規費

D.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費

E.        銀行貸款查詢費

F.        代書費
A.       土地增值稅

B.       交屋日前的房屋稅及地價稅

C.       交屋日前的水電、瓦斯、管理

D.       銀行抵押權塗銷代書費
 (轉至網路)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人氣文章

Related Posts Plugin for WordPress, Blogger...

全車系機車優惠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