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一般都是委任仲介來協助,除了可以作為買賣雙方協商的潤滑劑,也是交易過程的第三公證方。 擔任如此的重任,當然給予服務費是合乎情理的!
內政部規定,房仲業收取買、賣雙方服務費時,不得超過實際成交價金的6%,而比例分配則是隨便你。 一般房仲業者的服務費大多為 買方2%,賣方4%,這是死豬價嗎?!
內政部規定,房仲業收取買、賣雙方服務費時,不得超過實際成交價金的6%,而比例分配則是隨便你。 一般房仲業者的服務費大多為 買方2%,賣方4%,這是死豬價嗎?!
當然不是,政府規定不能超過6%,但並沒有說不能不收,或者少於6%,小編身邊就曾有過這樣的案例,是仲介為了促成交易,而不收與買方的服務費,僅收取賣方的4%; 也曾聽過買方
為了買到心儀的好房,同意個人支付6%的服務費,而賣方則是0%,所以說服務費是談出來,並沒有甚麼硬性規定。
話說回來,小編認為,房仲業者是買房時的Key man, 那麼收取服務費也算合理,建議各位把它列入買房時的必要成本,賣房時的必要支出,比較實在。
而既然服務費是買屋必要成本,那各位夥伴在買或賣房時一定要先算過這成本,挑出自己心儀的價錢,接著和仲介朋友協商,並且在契約上註明此約,否則簽完約才想凹服務費打折,很難站得住腳喔。
為了買到心儀的好房,同意個人支付6%的服務費,而賣方則是0%,所以說服務費是談出來,並沒有甚麼硬性規定。
話說回來,小編認為,房仲業者是買房時的Key man, 那麼收取服務費也算合理,建議各位把它列入買房時的必要成本,賣房時的必要支出,比較實在。
而既然服務費是買屋必要成本,那各位夥伴在買或賣房時一定要先算過這成本,挑出自己心儀的價錢,接著和仲介朋友協商,並且在契約上註明此約,否則簽完約才想凹服務費打折,很難站得住腳喔。
但是小編還是建議與房仲打好關係,不要一昧地砍低服務費而導致雙方鬧得不愉快。
以下轉貼自網路....
好房News記者馮牧群╱台北報導
房屋買賣的交易糾紛中,常見房仲為了服務費標準與客戶起爭執,內政部提醒,委託房仲業買賣房屋,宜事先議定仲介報酬,雙方支付的服務費合計最多不應超過實際成交價金6%,且為最高上限,當事人可視實際狀況與房仲商議其所收取的服務費額。 委託房仲業者買賣房屋,最好先找知名品牌比較安心。
地政司副司長王靚琇說,為導正過去房仲業者不當收取服務費的行為,維護交易雙方權益,內政部已訂頒「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依規定,房仲向買賣其中一方或雙方收取服務費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6%,而這6%並非固定費率,業者有義務依個案狀況就其收費標準向消費者說明,不得有聯合壟斷、欺騙或顯失公平的行為。
王靚琇指出,目前有部分房仲固定按成交價金收取賣方4%、買方1~2%的服務費,其實已曲解自由議定報酬的立法精神,更有少部分不肖房仲對民眾宣稱6%是主管機關規定的固定費率,讓不知情民眾受騙,嚴重影響權益。 內政部提醒,民眾委託房仲買賣房屋前,應多比較各業者提供的服務內容、專業程度、支付服務費用的方式,並可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或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查詢合法業者、不動產交易定型化契約範本、消費者買賣房屋須知及民眾看屋注意事項等相關資訊,以保障自身權益。
原文網址: 服務費差距大 房屋買賣慎防不肖房仲 | 好房News | 最在地化的房地產新聞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61263163977.html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